本报讯(记者闵丽萍 实习生张娟)近日,市民王先生向本报反映,他在孝感城区某药店买了一盒广东顺德某厂生产的“丙酸倍氯米松软膏”,发现该药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“20021101”,有效期为“2004-11”,王先生质疑,该药的有效具体日期并未注明,那么其有效期究竟是“2004年11月1日”还是“2004年11月30日”呢?
昨日,记者在所指药店购买到该药并发现确有其事,询问该店导购员,导购员却说:“如果你觉得有问题,可以不买。”
记者就此疑问走访了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。据该局的一相关负责人介绍,打电话与生产厂家进行了联系。据厂家解释,此药的生产日期是2002年11月,而生产日期最后的“01”则表示是厂家生产该药的流水号,并非是具体日期,并称,该药只要是在2004年11月30日以前购买并使用就不存在过期问题。
对此,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,国家药监部门明确规定任何药品都必须标明有效期,有效期一般都只要求具体到月份,而具体日期并未没作强制要求。
